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现状,我市建筑安装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分类分档管理,具体调整如下:
1、从事港口工程施工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施工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从事水利工程、行道工程(包括疏浚、吹填造地工程)、绿化工程施工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4、从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从事混合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按工程性质、合同等进行区分,并分别核算其工程收入,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计算的人所得税,如无法计算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调整后的征收率自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舟地税函[2010]43号)第二条内容废止。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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