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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局内各单位,市地税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文件精神,助推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有序跨越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丽水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76号文件对全市注税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和推动力,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转变观念,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有效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区域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并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二、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网上办税服务厅、税企QQ群等网络工具为平台,以税法宣传月等一些主题活动为契机,多渠道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对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双赢作用。积极倡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参与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业务培训,开展免费涉税咨询等活动,强化其自身的宣传,提高纳税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认知度。

三、明确范围标准,拓展涉税鉴证业务

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76号文件提出的9项涉税服务业务和14项涉税鉴证业务。

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或以上规模企业(县、市、区级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中明确的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四、严格准入制度,遵循自愿委托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从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执业行为、内部管理四方面来规范,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正确引导和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不得强制指定具体某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或某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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