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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别墅排屋、营业用房和商务(办公)用房的预征率调整为2%。

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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