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意见
各税务分局:
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自2011年10月12日起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已正式启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因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并产生争议的,请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税友龙版—房产评税》中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请纳税人提出申辩理由,对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纳税人仍持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可采用争议处理程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可选择委托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或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税务机关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中任选一家),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三、纳税提出争议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由税务机关发放的《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发放《受理通知书》。
若纳税人选择委托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详见附件2)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移送到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
若纳税人选择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自行选择并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交易房产评估。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附件:1.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3.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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