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级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本级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月营业额统一调整为20000元。
二、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双定户不再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参照个体定期定额户,核定营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属本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范围。
四、各分局对委托代征个体税收的代征单位,按新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做好政策衔接和征(免)税户梳理,对起征点以上征税户较少的委托代征单位,可在2011年12月底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做好委托代征终止工作;对这部分改为自行征收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凡定额未进入税友龙版的,按照定额核定审批流程,做好定额核定。
五、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调整后,各分局对新列入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应重新制作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六、2011年11月起定额核定审批,按照调整的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执行。
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分局要加强日常定额核定管理,在定额核定的信息采集、民主评议、定额公示各环节,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定额核定数据真实、定额公平合理。
八、针对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带来未达起征点户大量增加的实际,各分局对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户,要做好日常经营动态管理,对有领购发票的经营户,须加强发票使用情况与定额的比对核实和定期缴销的监管,对个体经营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使用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分局要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本次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切实感受到国家的减税优惠,不允许一方面调高起征点,另一方面调高定额,变相加重纳税人负担。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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