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各税务分局要加强费源控管,围绕“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征缴水平,夯实基础管理,严肃政策落实”的目标,公平企业缴费负担,扎实开展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分局应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将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人员,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费)人2009年度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纳税(费)人是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费)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费额,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报送相关资料,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申报、缴纳的纳税(费)人,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费)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纳税(费)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纳税(费)人计费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费)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费)人损失,由纳税(费)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四)各税务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单位工资薪金总额或计税工资总额有差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或有补报参保人员业务发生的,应列入重点审核或稽查范围。
(五)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务分局要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费源结构的分布情况,增减变化及原因,社会保险费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指《东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07]48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2009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管的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应征数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三、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络(浙江地税网http://www.zjds.gov.cn),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主表)及相应附表的相关内容,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于2010年5月31日前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分局在2010年6月15日前做好汇算清缴报表汇总和总结工作。
(四)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应先由市社保局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问题
根据《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0号),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下浮,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缴纳部分费款一个月的额度,将所属2009年2月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视同为2009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因此,对纳税(费)人自行申报的2009年2月工资总额,若无正当理由超过全年月平均额或与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较大的, 虚报社会保险费减征额度的,将列入重点审核或稽查范围。
(二)费率、计费依据问题。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东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及《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09]44号)的规定执行。
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对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09年上半年为2050元/月,下半年为2160元/月)的,在确定计费依据时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和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件执行。
(四)关于扣除项目
用人单位的外籍员工、已在本市或外地参保人员、返聘退休人员、一次性已缴人员及其他人员,符合扣除项目要求的,按《东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补充如下:
1、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的,其工资总额在扣除外籍员工、已在本市或外地参保人员、一次性已缴人员等的工资额后再按比例计算缴费基数。其中在本市参保人员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全部转为企业缴费参保,从2009年7月起尚未转入企业参保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额不得在其工资总额中扣除。
2、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本人离退休工资之外的工资额,应计入缴费工资总额,离退人员在其它单位就职的,其工资额不得在就职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中扣除。
3、非用人单位职工但在用人单位有兼职,无论是否在该单位参保,其兼职工资或报酬额均应计入缴费工资总额,不得扣除。
4、已参保人员、一次性已缴人员非用人单位员工,仅为社保挂靠性质的,已缴费的基数不得扣除。
5、用人单位如各社保费的扣除项目不同的,应分别计算。
6、申请征前扣除项目必须填报允许扣除的工资项目汇总表(表式见附件二:扣除项目一览表);外籍员工个人须附有关证件复印件;外地或市内其他单位已参保人员需当地社保部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返聘退休人员需附有关退休证明;转制时一次性已缴到退休的人员需附社保部门证明;其他扣除人员附有关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征前扣除申请报分局审核同意后,存入税收征管档案。用人单位日常申报时可每月先按扣除数进行调整后申报,到年底一次性上报申请。年度结算时未申请或申请未得核准的,或已扣除数与核准数有差额的,应予以补缴。
五、注意事项
各缴费单位在汇算清缴申报前,请先核对本单位在年度内是否存在因未申报、漏申报造成欠费情况,若有欠费,请先补缴月度欠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附件一:东阳市社会保险费费率、计费依据一览表
附件二:扣除项目一览表
附件三: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附件四: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