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市地税局稽查局,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各分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文件《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温地税政〔2008〕53 号)下发后,各地在加强工商、地税部门配合;强化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建立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等方面,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规程,强化信息交流及后续监督,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因股权(包括法人股)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包括法人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登记机关应提示申请企业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温地税政〔2008〕53号)中涉及的《股东股权变更纳税情况联系单》改为《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附件1)。

三、《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温地税政〔2008〕53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地税局、各县(市)地税局要按照《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温地税政〔2008〕53 号)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做好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收信息交流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

2、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涉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和办事程序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