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户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优惠户发票的监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户,是指经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认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户、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等人员。
第三条 税收优惠户凭各县市局正式批文申请领购税收优惠发票。
第四条 各县市局应严格税收优惠经营户的发票管理。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户,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核定其月营业额及免税发票用量。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月公布税收优惠经营户名单,并公示其当月领取的免税发票金额,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税收优惠户初次领购发票,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税收优惠批文,领取《发票领购簿》;办税服务厅应按核定的月发票用量,发售发票并监督纳税人现场完整盖具税收优惠章。
第七条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优惠限额的,优惠发票领购金额应严格控制在税收优惠额度以内。国家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税收优惠额度的,按月核定的营业额供应发票。
第八条 对于年定税不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发票用量,纳税人应分月领取。每月发票的供应量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动须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分局长签字认定,并报县市局征管科审核,由办税服务厅按月在限额内供票,并在发票上加盖税收优惠章和领购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税收优惠发票原则上由纳税人本人领取,特殊情况经纳税人本人同意,凭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条 禁止一次性领购多月发票;不得领购以前月份未领购的发票和预领以后月份发票。
第十一条 对税收优惠发票领购资格实行年审制度。领购税收优惠发票的税收优惠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持《发票领购簿》向管理分局申请年审,未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不得再继续申请领购税收优惠发票。
第十二条 税管员应加强对税收优惠经营户的跟踪管理,按月巡查巡管。一经发现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应立即提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取消;发现营业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免税发票供应量。
第十三条 管理分局对纳税人税收优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应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买卖、转让下岗再就业优惠发票等行为的,应取消其发票领购资格,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优惠资格审批、经营额核查、发票供应量核定等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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