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具体标准比例作如下明确:
(一)购销合同
1、工业:按购销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
2、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
3、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
4、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
5、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六)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数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益地税函〔2004〕6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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