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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附件1)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的精神,我市城区(含夷陵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等级相应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二、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及夷陵区局应根据《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附件1)及《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附件3)做好新增土地的税源登记和现有土地的等级调整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2.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

3.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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