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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县城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五政发〔2013〕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

(一)一等土地:渔洋关镇城镇规划区;

(二)二等土地:五峰镇城镇规划区;

(三)三等土地:仁和坪镇、长乐坪镇、湾潭镇的城镇规划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五政办发〔2007〕27号)废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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