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宜昌诚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1053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你(单位)2014年3月份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14年5月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名单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