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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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