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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