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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是否扣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定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是否扣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定安地税发[2012]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包括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此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凭合法有效凭据从收入中减除土地出让金差额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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