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廉政风险预警事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口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从源头遏制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廉政风险自动预警工作规程》、《海口市地方税务局量化考核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廉政风险预警系统中产生“红、黄、蓝”三色预警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及管理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 蓝色风险预警责任追究,对蓝色风险预警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任人,量化考核扣除1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四条 黄色风险预警责任追究,对黄色风险预警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任人,量化考核扣除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红色风险预警责任追究,对红色风险预警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任人,量化考核扣除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 管理岗应在风险预警信息产生后7日内,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推送,未及时推送的责令书面检查,量化考核扣除0.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管理岗应在接到申辩后7日内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责任人提交的申辩理由进行审核认定,未及时办理的给予批评教育,量化考核扣除1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管理岗对责任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未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九条 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将移送纪检的预警信息对纪检组进行书面报告,拖延办理或隐瞒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责任人每月预警信息移送纪检信息超过其本人有效预警信息总数30%时,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每月未办事项超过其本人有效预警信息总数20%时,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产生多条不同颜色风险预警信息时,按照严重程度从高等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规审批整改结果的,应由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究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述。作出追究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按《量化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扣分。
第十六条 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由监察内审科负责实施,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本办法所涉及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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