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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第二稽查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营业税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二稽发[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7年,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以下简称“南新农场”)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并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分得房屋后,南新农场将其作为职工集资房分配给农场职工,共收取职工保障性住房集资款158,273,702.99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南新农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收取集资建房款,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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