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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相关要求,为有效落实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落实惠民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嘉地税征函〔2011〕10号,对个体餐饮行业定额标准调整工作,2011年度内暂不执行。

二、对原个体定额起征点以上的纯地税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如下。(见附件3)

三、门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仍按浙嘉地税征〔2008〕160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

四、本次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执行期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五、对涉及个体定额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做好“税友2006”相关个体工商户定额应交税费环节调整、核对工作,打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表式见附件1),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六、对委托代征个体税收的代征单位,做好个体所得税带征率调整政策的衔接和委托代征协议的修订。

七、按个体定额小行业分户汇总造册(EXCEL电子表式见附件2),做好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减税额数据统计,上报市局征管处。

八、本次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减是国家减税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分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将这一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国家这次减税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1.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2.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调减税额统计表

3.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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