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工商局各工商分局: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切实完善股权变更的税收征管规程,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与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按税法规定和地税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涉税事项。
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股东股权变更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即时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股东股权变更情况,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按规定已办理完税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在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凭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登记时,遇企业急需等特殊情况的,也可先予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将登记信息及时抄告给主管地税机关。
五、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应与相对应的工商分局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各工商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传送对应的税务分局;各税务分局应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传送对应的工商分局。
六、各税务分局和工商分局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映和上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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