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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摸清两税税源底数,通过比对核实两税计税依据,夯实两税税基,全面提升两税征收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各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普查重点

  各地要重点普查以下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应税房产和土地未如实进行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二是根据财税〔2005〕181号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三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四是根据财税[2010]121号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五是应税土地是否按规定足额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普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此次普查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共分二个工作阶段:

  (一)自行复核阶段(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5日)

  各地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网税用户可通过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电子申报,非网税用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和填报说明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二)评估稽查阶段(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

  自行复核阶段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两税”税源信息通过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并重点做好三个方面评估:一是将纳税人重新填报的税源信息与两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二是将两税税源信息与契税征收中积累的土地、房产信息比对;三是将国土、房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两税税源信息进行比对。

  对税源信息混乱、偷逃税款疑点明显的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实施税务稽查。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两税的税源普查工作,对加强两税税源监控、强化两税征管、提高征管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应以税源普查为契机,摸清税源底数,提高两税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并结合各地实际,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强化协作

  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是保证税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各地要及时将税源普查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让纳税人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普查工作。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税源控管。

  (三)细化标准,严格执法

  各地要细化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在自行复核阶段,由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按责成自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估稽查阶段,对评估稽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按现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夯实基础,提升效能

  各地要建立“两税”信息更新长效机制,要及时准确的掌握两税税源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提高征管效能。

  (五)认真总结,做好统计

  各地应认真做好两税普查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普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二是普查工作取得的成效;三是普查工作中的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各县(市、区)局应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各地的总结材料上报省局。

  附件:1.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2.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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