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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总工会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企业、事业单位,市地税局各征收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的精神,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济政办[2005]19号)规定,经济源市总工会、济源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自2005年1月1日起,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全部2%计提拨缴部分),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收缴工会经费的范围

  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

  二、工会经费基数的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实物工资等。

  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和返拨比例

  地税部门按上述计算数额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市总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比例,分别上解省总工会和返拨给基层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金额征收工会组织建设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逾期、少缴工会经费的,地税部门按《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除收缴所欠的工会经费外,还应按日加收所欠费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工会经费的收缴方式

  地税部门实行按月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地税部门收缴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并接受主管地税部门的监督。

  五、收缴工会经费的划解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及时向市总工会划解款项,并将各单位上缴情况报送市总工会。

  六、2005年1月1日以前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下达统一催缴文书,地税部门应协助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济源市总工会
                                             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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