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新版发票价格的请示》(郑地税票发[2005]13)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更换代码后新版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73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省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发票价格批复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上述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企业(个体户)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新增发票,在成本不变情况下,按同类发票价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各县(市)、上街地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区地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四、本批复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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