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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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