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源泉控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车辆税收征管机制,现将《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源泉控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迅速落实车辆税收的各项工作。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源泉控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如下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法。
一、建立综合征管机制,加强源泉控管
我市车辆税收征收实行地税、交警“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在交警部门车辆检测中心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辆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交警部门在审验车辆时,按照“税检同步”的要求进行。直属分局在此环节补征的税款一律入市本级国库。
二、建立车辆税收信息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引进“车辆税收管理软件”,建立车辆税收信息库。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纳税人自用车辆、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包括出租车)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将车辆基本信息、完税信息录入该软件;对保险机构代征的车船税信息,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时同时提供完税车辆明细信息,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该软件;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车辆信息,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该软件。
直属分局设立在交警部门的征收人员负责在车辆审验时核实车辆是否完税。车辆税收管理软件已登记的车辆,由直属分局征收人员加盖“同意审验”章,传递交警部门审验;车辆税收管理软件未登记的车辆,由直属分局征收人员征收应纳税款后,加盖“同意审验”章,传递交警部门审验;由异地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的车辆和在异地缴纳其他税收的车辆持完税凭证经直属分局征收人员审核是否足额纳税后,加盖“同意审验”章,传递交警部门审验。
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车辆,由纳税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的增加、减少、过户等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录入车辆税收管理软件。
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征收税款的地税机关出具完税证明资料,由直属分局征收人员与车辆税收管理软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同意过户”章,传递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软件未登记的车辆(包括行车证、营运证登记为正常管理纳税人但软件中未登记信息的车辆)和虽已登记但未足额完税的车辆(实行核定征收但软件显示未按标准足额完税的),一律由直属分局补征相关税款,然后将补征税款的车辆基本信息、完税信息录入管理软件。
每个季度终了,交警部门应将车辆审验、过户信息与车辆税收管理软件的完税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三、统一标准、公平税负
车辆税收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范围内拥有或管理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车辆交通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税收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和从事客运的纳税人,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征收管理。
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货运业务纳税人一律核定征收其应纳税款,核定标准暂按每吨每月65元(其中:营业税50元,城建税3.5元,教育费附加1.5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10元;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客运业务纳税人按照《许昌市客运车辆核定定额》标准实行按座位核定征收。
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车辆的印花税按《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车船税按《河南省车船税实施条例》税额标准征收。
车辆停运期间不征收税款。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车辆和客运车辆,持运管部门车辆停运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停,由主管税务机关将车辆停运信息录入车辆管理软件。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货运、客运车辆在补缴税款时需出示运管部门停运资料原件,并向直属分局征收人员报送停运资料复印件,由直属分局征收人员将车辆停运信息录入车辆管理软件。
车辆管理软件未登记停运信息的车辆(包括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车辆),一律由直属分局在交警部门审验车辆时补征车辆税收。直属分局应将税额核定标准在征收场所予以公布,并按相应标准征收税款。
直属分局征收人员补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以车为单位开具完税凭证。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但已补缴税款的的车辆,可向征收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纳税人,交警部门应拒绝审验车辆,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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