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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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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全省地税系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辅导和政策答疑,关注纳税人需求和媒体报道,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重点抓住扣缴义务人这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和辅导,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主动地对扣缴义务人宣讲扣税和申报的相关操作规定。
三、要切实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申报大厅、税务专管员等“窗口”单位和人员的培训、管理,耐心细致地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保证解释口径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把优化纳税服务落到实处。
四、高度重视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额调减工作。各地对出租车等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调减工作不能松懈,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扎实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
六、各地于10月26日前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上报省局,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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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根据近期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要在前期宣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要重点宣传相关所得项目税款的具体计算和政策衔接规定,特别是要认真宣传政策衔接体现到申报纳税时的操作性规定。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开展税法执行相关问题的辅导和答疑工作。要深化、细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使其准确理解税法和操作执行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享受到税法修改带来的实惠。

二、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近期,纳税人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如何适用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及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咨询较多。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咨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工作,并组织专家予以后台支持,帮助一线相关人员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及疑问。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和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对不能立即解答的,要认真记录,及时反馈,做到有问必复。办税服务厅要加强引导,分工负责,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及时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三、立即开展新税法贯彻执行工作的检查

各地要立即开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要从税法宣传辅导、纳税咨询回复和解释、软件升级调整和操作流程发布等方面查找贯彻执行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加强考核督导,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解决,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到位。对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检查情况,各省局要在10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专题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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