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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证券机构已扣个人所得税款征缴方式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并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以预缴方式,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征收。

                                             二○一○年二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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