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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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