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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