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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赣县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赣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征税等级的函》(赣政字〔2014〕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有关规定,经市局审议通过并报省地税局审查同意,从2014年4月1日起对贵县的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级:东至红金大道,南至城南大道,西至贡江大道,北至站前大道,以上路段均含街道两侧进深30米所至区域。税额标准:8元/平方米·年。

二级:除一级区域外,东至梅林大桥、323国道至梅林变电站沿红金工业园规划线,南至贡江,西至赣州交界处,北至京九铁路线。红金工业园一期、二期规划红线。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年。

三级:按照县城城区规划范围除一级区域、二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红金工业园三期、四期规划红线。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年。

四级: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红线内除二级区域、三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各建制镇按照规划红线全部为四级区域。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年。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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