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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萍乡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165号)要求,为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12月12日起代征地方各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为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后应征的地方税费(不含国税部门已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增值税的房屋租赁、存量房交易事项),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外出经营建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个人所得税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号)执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5]120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执行,其他税(费)征收标准如下表:(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1.向纳税人宣传尽量选择POS机刷卡缴税(否则,如果退税则很难办),如纳税人选择现金缴税,需在国税窗口缴纳完结增值税、消费税等应缴税款后,至地税窗口缴纳地方税费。

  2.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按照金税三期系统有关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3.由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局与对应的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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