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事项的公告
【注:根据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事项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本文自2014年4月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赣国税发〔2011〕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号)等精神,经对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查认定,现对准予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鉴证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名单
1. 江西君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宜春市恒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江西省樟树市青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樟树市中欣税务师事务所
5. 宜春惠友税务师事务所
6. 江西省丰城市纪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 江西宜丰新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 江西鑫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 江西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鉴证事项
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业务范围从事鉴证业务。
未经公告且未在我局备案的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我市地税机关不予认可。
(三)权利义务
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以上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报告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四)工作要求
以上公告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的鉴证报告,否则,将取消其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2.具体业务项目开展依据
3.2013年宜春涉税中介税务师事务所一览表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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