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34.5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496元/月;
2.以上标准自201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