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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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