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34.5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88元/月;
2.以上标准自201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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