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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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