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09号),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按《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预征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预缴比率不应低于《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规定的预征率。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四、本文明确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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