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转让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项目等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结合萍乡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等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明确的财产转让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适用于萍乡市范围内发生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和其它财产转让以及房屋租赁行为,且不符合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人。
二、房屋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其它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确定的预征率、房屋租赁所得按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确定的预征率按《萍乡市财产转让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未明确预征率的其他财产租赁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未办理经营证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按其开票业务对应《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所列举项目,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其提供的个人劳务证明材料判断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萍乡市财产转让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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