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全市从事地税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备案的公告
【注:根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本文自2013年12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全市从事地税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备案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注税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注税行业的社会中介职能,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联系,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赣国税发〔2011〕8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7号)以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现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昌市范围内从事地税各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未经公告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地税各项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度全市从事地税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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