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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313元/月,自201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7月份申报前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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