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地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7号)要求,现将我市地税机关取消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即日起,停止对本次涉税取消项目的审批工作,并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7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及上门辅导等方式,及时将省局2013年第7号公告内容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宣传,并做好相应的辅导工作。
三、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7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2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201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要求,现将我省地税机关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告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地税机关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省地税局
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上述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仅需要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有权地税机关不再进行审批,改由受理该项业务的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备案。
此前地税机关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日
———————————————— 对应法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地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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