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纳税人申报201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申报期限延至2013年5月底。
特此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管理,加强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2〕9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税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 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 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减免税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划分如下:
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第11条:“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第12条:“对赣州市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免税项目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第四章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局审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第11、12条规定免税项目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条 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章 减免税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地方税收减免税申请备案表,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向市局报送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
(三)减免税调查报告;
(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六)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第十三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第11、12条规定的免税,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政府部门认定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鼓励类产业结构工业企业相关文件;
(四)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的相关证明;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减免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减免的,应于申请减免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大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深入企业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说明经营性亏损或遭受自然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主管地税机关税政股(业务股)。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政股(业务股)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结或呈报。
第十八条 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设区市地税机关,设区市地税机关在收到减免税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七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减免税审批发文自制发之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局电子显示屏和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审批类减免税正式批文通过OA系统抄报省局、市局,并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局将加强对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的,将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减免税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掌握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必须设立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Excel电子帐),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号、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必须加强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有减免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要及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会计核算岗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凡属报批类减免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5天内,向市地税局上报减免税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11月7日发布的《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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