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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同时明确存量非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存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抵债、析产等。

二、计税价格确定的原则

(一)住房类: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定价格的,按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否则,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非住房类:以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非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按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否则,按基准价作为计税价格;

(三)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四)经具有合法资质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确认计税价格。

三、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转入异议处理程序,异议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非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赣州市地税局
                                              赣州市房管局
                                              赣州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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