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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0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38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300%的部分。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0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46元/月。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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