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业务事项的公告



  【注: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10月10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赣国税发[2011]8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函[2013]311号)规定,经对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查认定,现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赣州市范围内从事地税各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公告的中介机构,不具备从事地税各项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经公告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的鉴证报告,否则,将取消其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中介机构的鉴证资格存在异议或发现其在今后从事涉税经济鉴证业务中有失公正的,均可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和举报,联系电话:0797-821754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外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名单

  2.赣州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