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注:根据《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63号)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查账征收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计税毛利率按30%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25%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10%确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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