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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征税的原则,根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和单位及存量房租赁的个人,对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税务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确定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案评估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的纳税人(不含湾里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经征收机关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并在《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或租赁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上签署意见,通过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的办法来解决异议的行为。今后湾里区范围内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应用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公告适用其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的个案评估,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此公告执行。

二、参与个案评估的机构

参与个案评估的机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方式

采取轮候制选取。对参与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四、评估作业的时间

评估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估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作业,但买卖或租赁双方提供资料不全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评估结果的确定

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征收机关根据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核定存量房交易或租赁计税价格,并根据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六、评估费用的支付

评估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

七、本公告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3年4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我市城区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评估系统分步上线运行后,原有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有关公告已不能完全适用,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办法又欠缺。经我局征求市国税局意见后确定,先由地税部门制定发布相关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征税的原则,根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和单位及存量房租赁的个人,对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税务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确定计税价格。我局就有关个案评估事项制定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的纳税人(不含湾里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经征收机关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并在《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或租赁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上签署意见,通过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的办法来解决异议的行为。今后湾里区范围内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应用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公告适用其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的个案评估,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此公告执行。

(二)个案评估机构的确定及选取方式

参与个案评估的机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采取轮候制方式选取。对参与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三)评估作业的时间

评估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估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作业,但买卖或租赁双方提供资料不全等特殊原因除外。

(四)评估结果的确定

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征收机关根据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核定存量房交易或租赁计税价格,并根据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五)评估费用的支付

评估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

(六)《公告》正式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的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3年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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