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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区)科技局、经信委,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医药高新园区科技外联局、经发局,市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税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级税务部门、科技部门、经信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并按照相关职责要求做好本部门在项目确认、登记和加计扣除环节的各项工作,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项目确认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市区企业应向市科技部门或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按规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各市企业应向本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按规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对2010年度新立项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都要到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三、项目登记环节的流程和要求。企业收到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申请项目确认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于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登记,并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于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四、加计扣除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申请,方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申请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理的项目确认信息反馈给同级国、地税部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确认文号、项目名称、研发形式、项目所属技术领域、项目的起止时间、项目经费情况等。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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