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项目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项目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税种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该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收的行为。
第五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规模以上项目的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按项目分别开具。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清算:
(一)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竣工结算报告;
(二)工程项目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清算的。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自满足条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拒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建筑业项目清算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立项、发票开具、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见附表一);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备明细清单(具体到设备名称、设备金额、设备发票);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不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提供施工方与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单及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使用情况证明单;
(六)若甲供材税收已由建设方代征代缴的,需提供由建设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甲供材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15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但需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数据归集的一致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建筑业、房地产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建筑业项目收入时,应结合建筑业发票、建安工程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建筑项目合同与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单,下同)项目是否一致,施工方最终结算价款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格是否一致,对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偏高)情况。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分包款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分包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审核营业税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准确地在各工程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第十四条 项目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办理补、退税手续,要求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见附表二),办理项目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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