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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10]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准确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积极部署,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在实处。

  二、扎实推进,认真组织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主管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地税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办或挂靠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好社团组织、所属或挂靠企业的治理工作,及时传达“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对所属社团组织和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视同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三、巩固成果,再次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

  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要再次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回顾前一阶段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死角,积极组织整改。要重点加强对“零申报”、“零问题”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纠正。要着力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入分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完善制度约束上下功夫,实现“小金库”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还应继续做好“小金库”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小金库”线索,要一查到底;对发现和有关部门转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和总结报告

  各省辖市局要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本地区社团组织、所属或挂靠企业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局(规划财务处)。

  在今年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加强对问题的原因分析,认真总结工作规律,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局(规划财务处)。

  为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可靠,报送的所有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均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省局规划财务处 周爱东 柯雪梅

  联系电话:025-8363345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0年5月21日,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和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何勇同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税务系统下一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主管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税务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办或挂靠企业,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治理范围、内容、步骤和处理原则,认真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社团组织、所属或挂靠企业的治理工作,及时传达“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社团组织,由国税机关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地税机关管理的社团组织,也要向税务总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社团组织和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视同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和督察内审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认真清理举报案件线索,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对举报案件及时调查。要严格执行《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既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又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再次开展治理工作“回头看”

  各级税务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要再次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一方面要把今年的“回头看”作为对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全面总结,工作落实到位的予以表扬鼓励、工作开展不力的加强督促指导;另一方面要将“回头看”作为彻底清理“小金库”的重要契机,深入挖掘和自觉暴露“小金库”问题,确保不留死角。

  2010年10月底之前,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2009年自查自纠“零申报”的省国税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50%,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治理政策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2009年自查自纠“零申报”、2010年“回头看”工作“零问题”且没有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对确属管理严格、没有“小金库”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零申报”、“零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发挥税收职能推动治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小金库”涉税问题查处工作的同时,对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小金库”线索,要一查到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税务部门发现和有关部门转办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偷逃税等涉税行为,国税局、地税局要通力合作,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利用虚假发票、违规账务处理、利润分配、资产处置涉嫌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税务部门在将有关线索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的同时,对提供和收取虚假发票、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着力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小金库”治理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深入分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完善制度约束上下功夫,杜绝“小金库”问题发生。要着力从以下方面落实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加强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一把手”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积极推进政务、财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强对公务消费的控制,健全内控制度,明确部门责任。三是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小金库”问题常抓不懈。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把“小金库”问题长期作为重点内容关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督导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小金库”治理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形成层层负责任、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社团组织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增强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严肃对待“小金库”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治理工作。

  七、按时上报“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和总结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汇总、上报“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省税务机关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社团组织、所属或挂靠企业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省国税机关同时报送再次开展“回头看”的统计表。

  在今年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加强对问题的原因分析,认真总结工作规律,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健全体制,理顺机制、完善制度。省税务机关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为确保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可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在总结报告、统计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自纠及“回头看”工作中仍未查出“小金库”的零申报、零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对工作不负责任或隐瞒“小金库”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联系人: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刘运毛 张 兰 

  联系电话:010-63410505 634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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