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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第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首次明确了纳税人所拥有的14项涉税权利。为防范纳税人涉税权利、利益受到损害,现对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指导思想

  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其应尽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前提是纳税人依法履行自身义务。

  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以保障纳税人法定税收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纳税人权益保障、救济、补偿机制,确保纳税人各项涉税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进而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规范执法是对纳税人权益的最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发生在税务机关执法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才能从源头上避免纳税人权益受损。因此,要把规范执法作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核心工作和首要任务。同时,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用税务机关的义务来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其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全面保护。当前纳税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薄弱,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主动承担起帮助纳税人维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促进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其履行税收义务的全过程、对应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各环节,并且这些权益都是法律赋予并作出明确规定的,理应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第三,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必须予以全面满足。纳税人的合理纳税服务需求派生于法定的税收权益,也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尊重、认可、接受和落实。

  第四,纳税人权益受侵害必须予以全面补偿。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会受到税收违法处罚,与此相对应,当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侵害时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责任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根据《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纳税人权益包括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共有14项,即:知情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税收法律救济权。

  四、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是树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教育、引导,在全系统牢固树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把保护纳税人权益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人人都是维权主体、个个都有维权责任”意识的养成,形成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工作合力。把纳税人权益保护贯穿于税收制度制定和税收管理过程,把权益保护理念落实为权益保护的实际行动。

  二是突出纳税人权益保护重心。把规范税收执法作为地税机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办税公开等有效措施,提高每一具体税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公平性,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三是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规范。对现行税收管理制度、岗责体系、工作流程、考核办法进行完善,融入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理念、要求、标准和操作规程。要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形成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前、中、后期各阶段权益保护的工作规范,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是确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和措施落实。建立部门间纳税人权益维护的沟通机制、协调机制,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流程顺畅。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促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和具体维权事项的落实。

  五是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积极推进以“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为主体的专职维权服务、以办税服务厅为阵地的即时维权服务平台、以“纳税人之家”为载体的综合维权服务、以中介组织为辅助的第三方维权服务、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便捷式维权服务等维权载体建设,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平台和渠道。

  五、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保障措施

  首先,强化纳税服务。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帮助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税收违法风险、税收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宣传、信息公开等服务措施,推进征纳信息的沟通互换,帮助纳税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其次,优化业务流程。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加大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涉税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下放涉税审批权力,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引入社会监督。切实发挥社会公众、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的评价作用,通过多种平台和渠道,对税务机关的行风建设和干部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政策执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借助社会力量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提高服务与征管效能,形成文明服务、规范执法、廉洁行政的良好风气,落实纳税人的监督权,推进征纳和谐、实现征纳共赢。

  六、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

  首先,全员参与。纳税人权益具有广泛性,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查和机关处(科)室每一岗位人员都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责任主体,都要落实好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工作职责。

  其次,全程覆盖。纳税人权益具有法定性,全系统必须建立覆盖税收管理全过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在每一管理关键环节都建立明确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标准、流程、渠道和监控手段。

  第三,全面保护。纳税人权益具有分散性,各地税机关必须对纳税人权益进行全面的甄别清理并逐一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规定的纳税人所有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四,全局协作。纳税人权益具有复杂性,纳税人权益保护往往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部门、多岗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形成密切的协作机制,确保权益保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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